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生育合并疾病的问题
参保人生育时合并或并发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床位费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问题
(一)参保人施行“换环”手术的,按照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两项待遇标准支付。
(二)参保人属多胞胎施行“流产术”或“引产术”的,按照一次“流产术”或“引产术”的待遇标准支付。
(三)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享受待遇的次数不受限制。
三、关于在异地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领待遇的问题
参保人除按《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要求提供材料之外,还须补充下列材料:
(一)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异地生育的,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须提供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珠海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