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市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已办理求职登记的本市户籍“3545”人员。
1.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只限于首个就业人员)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缴费比例)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 (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止)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居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对招用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3. 对定点劳务派遣机构组织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劳务派遣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标准,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十四)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给予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按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每年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应承担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培训任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据实核拨。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按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