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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中央(驻粤)、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统一在户口所在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九)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定期交换信息。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劳动保障、工商、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提供就业、办理个体私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给相关部门。
  二、关于鼓励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
  (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仅限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定办理。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服务场所明示办事程序,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各项手续,符合条件的,应予即时受理。国有企业投资兴建的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创业培训结业者经营。
  (十一)有关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明确应当免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免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管理。各收费单位要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项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凡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十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就业援助手册》、《失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1. 持《再就业优惠证》中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本市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关于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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