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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相关栏目记录“已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免收收费项目名称等,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法违纪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关处理。对被用人单位招收或已领取营业执照实现就业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3545”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其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优惠。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优惠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国发〔2005〕36号文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内异地就业的,经再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可享受税费减免、场地和岗位援助等优惠政策;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除税收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场地和岗位援助等扶持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由市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按城镇失业人员来源,由市、区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按4:6的比例,由市、区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当在当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工商、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分别将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业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费、四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情况按季统计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和各部门转发上级或自行出台的有关就业的文件,应抄送同级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七)各区和市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物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要公布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的咨询、投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二十部门《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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