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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珠海市劳动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建设局、珠海市农业局、珠海市经贸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珠海市国资委、珠海市国税局、珠海市地税局、
珠海市工商局、珠海市统计局、珠海市编办、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总工会、珠海市妇联、共青团珠海市委
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珠劳社〔2006〕4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发改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农业局、经贸局、国资局(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市商业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以下简称省二十部门《通知》)的精神,现结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06〕50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规定的四种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后,被用人单位招收或已领取营业执照实现就业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3545” (指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人员,凭用人单位的录用证明或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具体标注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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