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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严格依法安置,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违背政策擅自安置退役士兵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退役士兵培训费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到位。继续实行安置计划有偿转移制度。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有偿转移的用人单位,必须于计划指标下达后15日内提出申请,20日内将转移金缴到当地民政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五、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对公开的每个环节都要规范操作,尤其是考核工作,一定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在部队的立功受奖和服役年限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做好返回农村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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