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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企业或产品,要积极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政策。积极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实施峰谷电价,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鼓励企业实施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等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实施制度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强化产品资源消耗定额管理,市经贸、水利等部门要制定完善主要产品耗能、耗材、用水定额等标准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和资源需求侧管理等资源节约新机制;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节水管理制度。推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和用能设备能效标识制度。经贸、发展改革、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能源、水资源、环境等论证评价制度。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集约用地建设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要严格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的自我约束机制。
  (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日照市《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施意见》。按照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重点抓好发电、钢铁、造纸、建材、酿酒、柠檬酸等行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
  (五)搞好规划,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指导和依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编制修订“十一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中,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规划。经贸、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编制好节能、节材、节水、节地、节约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六)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资源节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浪费资源、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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