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就业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级统筹考虑,所需资金由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四、实行失业调控,加强就业宏观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以下为正常,4%-6%为黄灯区, 6%为警戒线。要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规范企业裁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从业人员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人,或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事前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审核并督促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裁员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