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在省内、市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建设“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搞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与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日政发〔2004〕44号)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做到持证上岗。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新路子,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实施创业培训工程,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