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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下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尚未就业的城镇失地农民;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四)强化小额贷款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施创业培训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施创业培训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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