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政办〔2007〕80号,以下简称《省办通知》)精神,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明显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贯结合,广泛宣传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正确把握工作要点,切实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做为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大措施来抓。要认真仔细研究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青安办〔2007〕23号)、《关于交通运输、农机等企业和水库、旅游、文化娱乐、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青安办〔2007〕24号)、《关于在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青安办〔2007〕25号)和《
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青安办〔2007〕26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等四个《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办通知》要求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鼓励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制定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主动向州(地、市)人民政府汇报,积极组织或参与起草结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省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并于5月31日前转发到各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落实到《省办通知》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中对由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负责监管监察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要精心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农机、水利、学校、旅游、文化娱乐、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要支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