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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排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内容

  (一)督查企业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落实到各类基层生产经营车间、班组和工作岗位;企业隐患排查自查自改中一时难以治理的是否制定计划、安排治理资金、明确责任人和措施时限及监控措施;中央驻青企业和省管企业存在的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主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对当地人民政府无法解决的,是否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督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督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及防范措施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四)督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五)督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查企业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七)督查企业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八)结合青安办(2007)23号、24号文件确定的各类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组织专家技术服务队伍,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困难,同时,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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