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与安全评价机构共同修改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
(四)审查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专家评审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及审查机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一份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经第二次审核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其他安全评价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查。
三、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审查机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各一份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未能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其它事项
(一)审查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必须请省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三)审查组由选聘的专家组成,审查、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专家组成,每组设组长1人。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