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的通知
(青安监指〔2007〕34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督局、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近年来,全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为实现企业本质化安全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28号)、《
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范围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下列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1、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投资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项目外,其余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二)审查机构自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