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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2007〕33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全省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监管,有效防范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同时抄送单位所在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州(地、市)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州(地、市)安全监管局申报,同时抄送单位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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