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确认其是否系因公外出;
(2)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
(3)有出差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或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如属交通事故,有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派专人前往工伤职工所在医院了解抢救治疗情况,确认伤残部位,并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6.工伤医疗期限按赣劳险[1994]4号文件《江西省职工致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期鉴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明确医疗期限。
7.工伤事故调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管业务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职工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上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书,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作为该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备依据之一。
8.对已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和伤残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间定期组织复查。按复查结果重新确认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新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复查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将予以降低。
六、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工资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印件一并上报。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齐全、真实可靠,填报照片和工伤职工相符,伤残部位和项目与上报材料一致。
5.对符合享受伤残抚恤金、供养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因工伤残抚恤证》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证》,作为工伤职工本人和工亡职工亲属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抚恤金的凭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按规定审核计算待遇,并填写《拨付工伤待遇通知书》,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复核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