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院或赴外地医院进行治疗时,须由定点医院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医院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转院申报审批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8.工伤职工抢救治疗的有关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待医疗终结后,凭医疗费收据及其它原始凭据,填写《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如遇重大、特大工伤事故,所需抢救医疗费用巨大,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困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在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内按一定的比例预支。
9.因工伤残职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参保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应按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申报和程序,报有关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并附有关部门确认材料,报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10.工伤保险医疗终结后,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安装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金额购买报销。
11.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基本水平制定具体标准限额,按照先省内普及型,省内没有的,再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报销。
12.凡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工伤保险办机构批准,自行转诊、转院,自行安装残疾辅助器具,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以及医院通知而拒绝出院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负担。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专人前往伤(亡)职工的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点进行调查和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取得用人单位确认的伤(亡)职工所在车间或班组提供的事故旁证材料。
3.属于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须是上下班正常的时间内;
(2)必须是上下班最短或必经路线上;
(3)本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取得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如肇事者逃跑的,必须取得事故现场证明人提供的确凿证据。
4.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