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向用人单位扣缴,专项存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4.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并按时足额的向地、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以上缴风险储备。地市级风险储备金由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5.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而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向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科调查核实后,提出调剂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业务科开具《风险储备金调拨通知单》,经过负责人签发送基金科,基金科根据调拨通知单下拨风险储备金。
三、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
1.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或职业病诊之日起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及抢救治疗情况(抢救医院、住院床号等)报告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用电话),并在三日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经用人单位盖章后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遇有特殊情况而迟报工伤情况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2.凡无故迟报或瞒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的,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
四、工伤抢救、治疗、康复
1.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使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治疗,帮助伤残职工恢复功能。
2.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确定1--2所医院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签订有关协议,实行合同化管理,明确责、权、利,并加强对定医院的监督继续治疗康复。
4.各定点医院应使用工伤保险机构印制的复式处方,并对住院治疗的采取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帐管理,即每日的用药和医疗项目以明细帐的形式逐项记录,凭此结帐;对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可采取与医疗机构和伤者协议包干医疗费的方式管理。
5.工伤职工用药报销范围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赣公医[1995]第3号)的规定执行。
6.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贵重药品的,由定点医院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医院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使用申报审批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