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社险局[1997]23号)
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7]23号《关于印发〈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和缴费
1.凡属《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携带《职工花名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i(以下统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工资基金使用手册》、上年度本单位劳动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构审核后确定其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必须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和规定的行业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用人单位有关帐目报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发放工伤保险费用。
二、基金筹集和调剂
1.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验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差别费率档次至少不得少于五档。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区近年不同行业工伤保险费用的收支情况,认真测算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差别费率至少每五年调整一次。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至少两年)累计工伤发生频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情况,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制定浮动费率办法。浮动后缴费率最低为0.3%,最高为3%。浮动费率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