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将矿产资源按照勘查开发风险的高低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加大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公布力度,凡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和矿业权灭失矿产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的范围。
2. 统一全省矿业权市场。按照《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各州、市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指导力度,打破市场壁垒,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强信息披露,力争实现全省矿业权转让信息联网。
3. 规范矿业权二级交易市场。按照“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杜绝场外交易,严肃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4. 切实解决矿业权获取“双轨制”问题。对无偿占用和取得的矿业权特别是煤炭矿业权,必须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国有企业转让和延续无偿取得矿业权的,要依法征收经评估确认的矿业权价款。
(五)规范开发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积极探索对矿业权设置和部分矿产开采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定期编制和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导目录,抓紧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整合编制重要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探索矿业权有计划的投放机制。
2. 全面贯彻落实《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建立严格准入、从严审批、全程监管、严肃查处的“两权”管理新制度,提高矿业权申请准入门槛和勘查单位资质要求,强化矿业权设置的规划审查,进一步严格矿业权审批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从严审查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的监管,完善矿业权年度检查制度,建立完善勘查区块面积核减和矿业权人退出机制,强化对大中型矿山和矿区资源开发利用的现场督查。
3. 按照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和《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贯彻落实的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企业责任,实施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