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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1.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六乱”产生的根源目前尚未完全根除,工作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弹。个别矿业开发秩序混乱的矿区,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开展集中整治,继续做好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工作死角,巩固和扩大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严防“六乱”反弹。
  2. 落实政府责任,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在整顿规范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完善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重要矿种、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防群体性私挖滥采死灰复燃。对违法行为出现反弹、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3.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制度,探索建立以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为主的考核制度,推进矿业开发监管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变。继续深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的清查工作,依法处理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倾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要依法查处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及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案件。
  4. 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安排,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严禁借资源整合逃避关闭,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不得参与资源整合。对已明确关闭的矿山,当地政府要切实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工棚和设备,撤出人员,毁闭矿硐,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并依法追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征收管理,全面推进资源有偿使用
  1.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制度,全面启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2. 加大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力度,严格规范使用管理。理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关系,省级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
  (四)规范矿权市场,深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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