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安排
(一)加大治散力度,优化开发布局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培育我省矿业支柱产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 各州、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
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州、市为单元,以县(市、区)为重点,对煤、磷、铜、铅、锌、钨、锡、钛、金等重要矿种和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和小矿密集区等进行开发整合。通过资源整合,矿业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其中:煤炭资源整合后小型煤矿数量和产量不得超过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污染物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3.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整合总体方案,于2007年7月25日前完成州、市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实施方案要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的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他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要在年底前编制完成。各州、市要在11月底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源整合的情况书面报告。
4. 各州、市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要求,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整合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六乱”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