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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中的“或者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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