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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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