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及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节能减排专项督查的实施意见》(浙监〔2007〕11号)精神,督促各地政府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节能减排专项督查的实施意见》(浙监〔2007〕11号)明确的组织实施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建章立制情况、执法监管情况等四方面内容,以及全市节能减排暨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当前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对策措施,明年工作思路。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底前)
由各地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汇总有关情况,做好迎检准备。
(二)检查阶段(11月初)
市政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三个工作组,采取听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法,对11个县(市)、区和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安排通知。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节能减排的好做法和经验,为节能减排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地对全年节能减排及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分析,必须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书面确认同意。
(三)各督查组须于11月8日前将各自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送市监察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