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宜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地质环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增强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地质环境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地质环境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抓出成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宣传,加大对处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学校、场镇、厂矿等人口稠密区域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进一步提高“识灾、避灾、防灾、救灾、减灾、抗灾”的能力;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的规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调整充实地质环境工作领导机构,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完善符合宜宾实际的地质环境工作机制。
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认真做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工作。
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工作是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的基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早安排、早部署,组织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工作。排查要充分利用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成果,全面实地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排查公路两侧以及场镇、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区域。要充分调动群众报灾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要充分运用汛前排查的各项成果,提早启动预案的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县级地质灾害防御隐患点,合理划分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切实加强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预案的执行力度,对应该启动预案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未及时启动预案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