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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3年内非因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要按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所有接收单位,要把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与其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司法机关公证,按标准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尤其要认真落实并足额兑现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发放标准为:宜府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数额+(2006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2(转业士官×3)。各区县政府要尽早安排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6月底前能够按标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力度
  对城镇退役士兵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企业改制,市场在人力资源中的配置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退役士兵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主动选择了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应退役士兵的现实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作为今后安置工作的重点抓好抓扎实。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在安置工作中的职责。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将退役士兵培训人数、内容及时与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联系协商;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针对当前市场用工需求,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培训实施计划,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为期不少于30天时间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要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与中央、省划拨的培训经费共同支付给培训机构;对自行参加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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