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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建筑群、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建筑群、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分别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局组织论证、审查后,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区的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在征求市规划局意见后,由市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其中重点区块内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一般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但已编制分区规划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由县(市)规划局审批;其他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经各县(市)规划局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街道内的村庄总体规划由街道办事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但在报批前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城乡规划调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应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或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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