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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已经2007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长 毛光烈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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