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杭劳社法[2007]240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
《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
《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依照劳动保障部和省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巨大。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既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将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有利于解决我国就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是一部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
《就业促进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就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是就业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