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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属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一次性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与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签定协议后,可以暂按1.5万元或2万元标准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照实缴费额与日政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应缴费额的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破产终结并预留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企业,按此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享受。
  三、积极做好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因工死亡和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未纳入统筹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这部分费用作为企业特殊负债,企业破产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一次性清算预留,统一移交给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经本人同意,也可一次性计发给本人。预留标准原则上按职工遗属、精简退职人员个人的补助标准和平均期望寿命计算;因工死亡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生活费补助计算到16周岁或中学毕业。特殊情况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
  因工负伤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工伤的职工和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预留至平均期望寿命,并移交给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
  四、认真做好职工户籍及计划生育等其它社会管理工作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户籍及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工作,到新单位就业的,可移交到新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失业职工,移交到职工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管理。失业职工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破产清算组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五、切实做好企业破产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的评估及变现、处置工作
  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前,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原房产及其它破产财产依法进行评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整体出售。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评估和拖延。
  在资产处置上,由于房产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可根据市政府对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意见和房产等破产财产情况,依法处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时,市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经市政府批准,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收入可以用于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集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时,应将地上房产等破产财产作为受让国有划拨土地的条件一并处置,并将依附于该划拨土地上的房产等破产财产以评估价在1个月内支付给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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