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属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规范市属企业破产重组工作,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及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章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依法破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企业破产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持有关手续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和发放标准,参照《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12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破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以破产财产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集资、社会保险和前款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可以适当加发经济补偿金,加发标准仍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企业职工人均经济补偿金不得超过1.5万元。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全部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根据所计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数额,按比例支付;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安置就业的职工,不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破产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妥善做好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
企业破产前,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补缴;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及待遇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00〕64号)和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日政发 〔2003〕73号)执行。医疗保险费用列为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