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领导、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方面予以保证。今后,由市爱卫会负责综合协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要建立定期检查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健全工作网络,全面抓好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加快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使城市卫生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明确市、区、部门职责权限,划清责任范围,落实管理责任。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建立社区卫生管理组织,强化社区卫生管理职能,对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的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各区、街道、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行使好对辖区内城市卫生工作统一管理职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相互配合,协调行动,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打好城市管理整体战。
(三)建立科学的检查监督和考评机制。一是建立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制度。市及各区、街道爱国卫生组织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要求,搞好城市卫生工作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市爱卫会对各区和城市卫生管理主要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对其他部门、单位定期抽查,区、街道、各部门对所辖单位的城市卫生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各单位、社区、村居要落实周检查、月考核制度。二是建立评比奖惩制度。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将城市卫生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情况编发简报,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通报批评。建立城市卫生管理工作评比制度。市爱卫会参照日常监督、每月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举报情况,对各区、各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评,对5年内成绩特别突出的区和部门(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和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与部门、单位、科室和个人的工作绩效挂钩。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城建、质监、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城市建设管理和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城市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成效、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设立城市卫生曝光台,对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督促解决。要畅通人民群众对城市卫生问题的反映举报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电话举报、来信来访,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整改、跟踪问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检查城市卫生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聘请城市卫生监督员和协管员对城市卫生进行监督,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使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