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政发[2006]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经过全市上下3年多的共同努力,2006年7月13日我市被全国爱卫会正式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促进市民生活环境和质量不断提高,现就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家卫生城市是对一个城市经济社会、环境条件和城市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国家卫生城市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达标的城市定期、不定期进行暗访复查,因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特别是新修订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涉及面广,考核指标增多,标准提高,且城市环境卫生具有面广、量大、易反复等特点,一旦放松管理,极易出现反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从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入手,下大力气把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一)搞好爱国卫生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经常化管理。要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落实《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日照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每年4月份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突击清扫等制度,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做到日常保持与突击活动相结合,群众性运动和专业队伍相结合,促进爱国卫生工作由“运动模式”向“常态型模式”转变。要抓好社区、单位、村居的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外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搞好爱国卫生日常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确保把卫生保洁、健康教育、除害防病等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