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多种有效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项目与标准,由各级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
3.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医保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4.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力度。建立二、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培训机制,3-5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合作的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进修学习。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1年,享受与卫生支农同等待遇。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市辖区和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把现有医院(卫生院)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把建城区内的原村卫生室改造成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新建社区原则上由临近的二、三级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由隶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通过转型改造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通过社会力量加以补充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确保居民就近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绩效评估,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附件:1.日照市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日照市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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