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申请表所用照片一致的近期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第十条 已经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申请执业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所属网站公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宣传和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预受理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
(二)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三)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五)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申请材料,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
(六)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程序单》。
第十五条 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程序单》(文字材料及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材料及电子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文字材料及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及扫描件)。
将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上报的文字材料,按申请人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预受理材料和相关电子文本后应当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预受理材料回执》。
第十八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
(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申请材料,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告知预受理机关或者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