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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近三年主要评估业绩材料;
  (三)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及相应评估项目的合同或者委托函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二)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三)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四)法定代表人简介;
  (五)技术负责人简介;
  (六)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聘请专家名单。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的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物、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五)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一致;
  (六)价格评估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七)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所属网站公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宣传和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预受理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
  (二)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三)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检查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的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七)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申请材料,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
  (八)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程序单》。
  第二十二条 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程序单》(文字材料及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材料及电子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材料及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及扫描件)。
  将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上报的文字材料,按申请机构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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