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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不少于二名。
  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满足丙级专业类或者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需要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条 申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除应当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第十一条 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
  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不少于三名。
  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满足乙级专业类或者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需要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除应当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 少于十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第十三条 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
  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不少于四名。
  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满足甲级专业类或者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需要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四条 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基本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
  (三)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等房产证明材料以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五)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六)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第十五条 申请乙级或者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除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丙级或者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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