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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要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规定,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者咨询效力的意见或者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四条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
  (一)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二)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物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和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将价格评估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机构所在市(地)、县(市)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将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类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七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价格主管(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或者已经工商注册;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指与申请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并在该申请机构执业的人员,下同)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指与申请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并在该申请机构执业的人员,参加人事部组织考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视为中级职称人员,下同)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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