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省森工总局物价处: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
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双认定”工作是国务院授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两项行政许可职能。做好“双认定”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这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确定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方案,确保“双认定"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抓紧确定办公地点,建立预受理窗口,配备办公设备,印制相关文书及表格,在办公场所和所属网站公示相关材料,开通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上报联系方式,确保2007年7月1日正式对外预受理“双认定”业务。
三、认真做好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双认定”宣传工作,使社会对相关政策法规有一个普遍的了解;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宣传和告知材料,及时准确地解答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为“双认定”申请人提供良好的认定服务。
四、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改委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权限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实施两个细则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物价局。联系电话:0451-82631820。
附件:1、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
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范本)(略)
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范本)(略)
5、“双认定”申请人和预受理机关需要填写的表格(略)
6、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登记表(略)
2007年5月22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