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保”个人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2006〕14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
根据《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珠府〔2005〕105号)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在2006年度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和100元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另按“100元”增长10%的幅度增加一个“110元”的缴费档次。
需要变更2007年度缴费标准和缴费周期的经济组织及个人,请于2006年12月25日前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