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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珠府〔2007〕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统一调整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缴费比例为当年本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当年本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超过20%时,按20%执行。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愿意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2006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对申请延期缴费的,按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已按《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延期缴费的人员,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符合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基本养老金从申领的次月起发放。
  四、2006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粤府〔2006〕9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原办法规定的调节金计发、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仍按《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临界指数即当地执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前的视同缴费指数,对按《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算的值低于“1”的按“1”计算;对高于“1”的,仍按《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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