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知采矿权人。
3、采矿权人领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4、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按《实施细则》缴入规定的科目。
5、采矿权人保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四联,做为办理采矿权年检、延续、变更等的依据。
(三)分年度缴纳和减免
符合分年度缴纳和减免有偿使用费条件的企业,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受委托征收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三、储量核实的要求
为保证有偿使用费的顺利征收,须对已设置的采矿权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核实后的保有资源储量作为征收有偿使用费和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依据。
(一)储量核实范围
2005年1月1日以后核实过资源储量或新探明的资源储量,并通过评审备案的,不再进行储量核实。其它矿山都必须进行储量核实,并通过评审备案。
(二)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权限
大、中型储量规模和大、中型开采规模的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和储量登记;保有储量和开采规模皆为小型的矿山,由州、市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和储量登记。
(三)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1、按照《实施细则》,征收有偿使用费所依据的保有资源储量基准日为2006年6月30日。储量核实报告的保有资源储量基准日与此不相符合的,要按开采规模进行换算。
2、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核实过储量的,且矿山生产未中断的,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核实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报告基准日到2006年6月的月份数×采矿证年开采规模÷12〕÷0、7
3、2006年7月1日以后核实储量的,且矿山生产未中断的,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核实的保有资源储量+〔2006年7月到储量核实报告基准日的月份数×采矿证年开采规模÷12〕÷0、7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开采矿种的问题
有偿使用费按照采矿证确定的开采矿种收取,有多个开采矿种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矿种的有偿使用费费额,按费额最高的一个矿种收取。
(二)共、伴生矿的问题
主要矿种共、伴生有其它矿种时,按主要矿种收取有偿使用费。除共、伴生的银和硫铁矿应按《办法》附件的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外,其它共、伴生矿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占用储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