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云国土资〔2007〕63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65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现将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要求
1、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按照其中的规定,结合本辖区优势矿种、采矿权设置、开采矿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额进行测算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计划(或实施方案),分批进行征收。
2、有效期内采矿权的有偿使用费分三年全面征收到位。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州、市的有偿使用费征收额见附表1,列入2007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原则上2005年1月以后做过储量核实的矿山,2007年安排缴纳。其余矿山2007年进行储量核实工作,2008年和2009年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原则
1、有偿使用费征收应与强化采矿权监管相结合。凡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的采矿权,必须在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前缴纳有偿使用费。凡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其采矿权不予延续和变更登记、不批准转让、不予通过年检。
2、有偿使用费征收应与资源整合工作相结合,对需要整合的矿区,由整合主体在整合完成后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
(一)权限
1、由省国土资源厅发证、且2007年内未到期的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征收。
①储量规模或开采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有偿使用费。
②储量规模和开采规模都为小型的矿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有偿使用费。
2、2007年到期延续或变更、转让和新立的采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二)程序
1、征收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费费额(计算表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