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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及血液配送、储存的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及血液配送、储存的通知
(南卫医〔2007〕138号)


各县、区卫生局,辖区内区、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南宁中心血站:

  近年来,南宁市医疗用血量快速增长,虽然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临床用血需要。为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保障血液资源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管理规定(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辖区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及血液配送、储存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设立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指定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管理。输血科(血库)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交叉配血、用血记录及统计,参与临床输血医疗的指导与科研等工作,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掌握临床用输血适应症。 输血量在10U(2000ML)以上, 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审批(急诊用血除外)。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向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全院通报。

  二、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定期将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情况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向市中心血站通报,以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三、每个县设一个储血点,储血点应设在符合条件的医院内。设储血点的医院负责本院及本县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储存和发放。储血点建设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并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获得批准设立储血点的医院可以收取血液中转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桂价工字[1999]31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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