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通知
(市教职发〔2007〕13号)
市属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教育部《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6号)精神,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民办学校的招生,不仅关系学校自身发展和民办教育的形象,更重要的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近年来,个别民办学校不规范的招生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声誉,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建立健全规范的招生工作机构,把素质好、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招生队伍中。同时加强对招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牢固树立依法招生和诚信招生的意识,自觉做到规范招生。
二、遵规守纪,诚信招生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我局规定开展招生活动。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经我局认定的、具有2007年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未经我局允许,任何学校不得开展此类招生活动。
招生学校要制订规范和符合学校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拟招专业、招生数量、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标准及方式、派出招生人员数量、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于2007年5月21日前报我局职成处。
各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制作与发布必须按照《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市教职发[2007]10号)精神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合法、规范、真实,必须经我局备案后方可发布,宣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用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学生与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