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企业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民主程序履行情况等。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1个月,有效期满,企业仍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须另行办理备案手续。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长期(超过3个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资确定办法、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正常增长办法、奖金分配办法、津贴或补贴分配办法、患病或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及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患病或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工资扣除等事项。
企业工资管理“三项制度”要以正式公文报送备案,并附相应的电子文本。企业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按照省政府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企业工资监管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正确处理政府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的关系,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合理把握调控的分寸和力度,把工作重心放到指导、监督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健全民主管理程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省政府令第188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依照省政府令第188号,对有关工资分配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及时修订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办法,健全制度,强化服务,推进工资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和年审情况,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监察,对未将工资管理“三项制度” 依法备案、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工会、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督促企业严格遵照执行省政府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