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省、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四)2009年,国家、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区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省基准定额的部分,当年安排差额部分的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承担。
(五)2010年以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省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六)2007年春季开学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义务教育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政研室及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委、人事局、监察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落实分担责任。市及各区县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