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30元, 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及省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国家、省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于由市、县(区)承担的资金,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具体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资助形式、资助比例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执行,省财政困难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其他县(区)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测算标准按校舍面积的3.3%提取折旧、改造单价为500元/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区县为主,市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凡是未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的县(区),要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做好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4号)的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2006年年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全额纳入2007年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