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日政发[2006]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享受免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农村地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承担政府委托办学的农村地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2007年,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不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享受。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省财政困难县所需资金省、市、县的分担比例为6: 2:2,其他区县所需资金省、市、县的分担比例为6:1.2:2.8。